轉錄自環境資訊中心:http://e-info.org.tw/node/17397
摘錄自11月29日聯合國網站新聞中心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指出,牲畜產生的溫室氣體比汽車還
糧農組織在這份題為《牲畜的巨大陰影:環境問題與選擇》
此外,人類活動產生的甲烷,37%來自反芻牲畜的消化道
牲畜不僅產生溫室氣體效應,而且與森林爭地,目前地球土地面積30
糧農組織正尋求解決問題的辦法,目前的方案包括:改進飼料從而減少

民主黨11月7日的勝選使得美國參眾兩院脫離共和黨的掌控,環保團體領導人為之振奮,並且表示他們正計劃近年來首度採取攻勢的機會,以迎接即將於2007年1月揭幕的第110屆國會會期。保育人士將著重於能源、氣候暖化、農業法案再授權、國家公園及公共土地的保護,以及瀕臨絕種動物保育等法案。
國家環境信託(National Environmental Trust)負責人克萊普(Phil Clapp),在肯亞奈洛比聯合國氣候變遷會議的一場媒體簡報視訊會議中說:「全世界都在看國會的改變能否改變美國的氣候政策。」
克萊普表示:「已開發國家對於進一步的排放減量動作感到遲疑,除非美國能承諾減少排放量。美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在過去15年增加了19%,與會各國需要美國展現出強烈的企圖心,希望看到布希的全球暖化政策能付諸實行。」
美國在柯林頓總統時代就已經簽署京都議定書,同意減低溫室氣體的排放量,但是在2001年,布希總統卻拒絕將京都議定書呈交參議院核准,聲稱其將會危害美國的經濟。
包括歐盟及日本的大多數已開發國家,都受到京都議定書的約束,約束期限到西元2012年。它要求各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平均必須比1990年減少5.2%,但許多人都認同這只是抑制全球暖化非常小的第一步而已。在奈洛比的會議中,另一個自2013年起執行的協議已經在討論中。
克萊普說道:「2012年議定書將失效,我們最多只有一年半到兩年的時間重新訂定新的協議內容。」
新任眾議院能源暨商業委員會主席、眾議院議員丁格爾(John Dingell),在本週舉行一場能源與氣候變遷調查聽證會。克萊普認為這仍是共和黨所奉行的政策,他指出,國會至今已經舉辦了超過200場關於全球暖化的聽證會。他說,如果民主黨繼續順從聽證會的意見,將錯失阻止全球持續暖化的機會。
2006生態工程國際研討會期間,來自美、日、奧、荷、德五國專家學者來台與會,並分享各國在生態工程上的經驗和作法。
德國經驗:以生態為導向的河溪工程管理
德國是一個人口密集的國家,而且自然環境大多已被高度開發利用;為了保護目前僅存珍貴稀有的自然環境生態,德國政府在從事相關工程時,更加著眼於以生態為導向的思維。
德國聯邦水資源研究所所長Wetzel教授說,目前德國聯邦水資源研究所已發展出許多方法與施工維護技術來降低生態衝擊,以及重新恢復河溪與河口的生物結構多樣性。他進一步舉例說明,為了改善因為航運功能而造成河川棲地單一化的問題,可以人工構造物(例如在離河岸一段距離處、以平行河岸的方向搭建出延伸的蛇籠)創造出淺水域的棲地環境;事實上,德國法律也明文規定,對於因人為因素造成生態環境上的衝擊,必需進行相關補救及改善措施。〈詳全文〉
日本經驗:泥砂遞移系統監測 有助河川整治與復育
為了能夠提出適當的溪流復育方案,必須先對不同河川坡度在上下游間之沉澱、沖刷的相互影響關係,或泥砂遞移系統,有更進一步的掌握。日本筑波大學農業及森林工程學系副教授Hideji Maita在2006生態工程國際研討會上,便以此為主題,提供日本的寶貴經驗。
Maita教授的專長為防砂工程、流域復育、沉積物沖刷在河岸的森林及水生生態系統之影響等,他以日本Higashi-goshi河在1982年的一場暴雨伴隨嚴重山崩後所導致之泥砂遞移,進行實際觀測與研究分析,深入瞭解泥砂的遞移系統。這場暴雨每小時最高雨量為70公釐,3天內共累積930公釐的雨量,山洪所帶下的泥沙約有50萬立方公尺,其中的29萬立方公尺被帶往下游,餘下的21萬立方公尺土石則沉積在上游。
後來,他發現在1985年的連續暴雨後,原來河川中的積移現象,出現了消移情形;其中在受限河段(河道較窄、較陡處),因為水流的沖刷力道較強,淤積情形消除的速率較快;在不受限(河道較寬、較緩處)河段,則留下較多的側邊沉積區域(對岸則有側邊侵蝕現象),這個河階結構甚至會維持很長一段時間,而且當沉積區域堆疊愈高時,就愈趨於穩定,而這樣的地形提供了先驅植物著生的空間,有利於創造河邊植被棲地的多樣性。〈詳全文〉
美國經驗:結構工程師如何應用生態工程保護環境
任職於美國華盛頓州King County交通部的Stephen Jiang,在2006生態工程國際研討會中,特別從結構工程師的角度來談生態工程。
Stephen Jiang為督導橋樑道路工程師,他表示,在美國於工程規劃設計中導入生態觀點,可是一點也不奇特,因為生態工程的思維早已融入例行而必須的程序之中。除了規劃設計及施工作業都將盡可能降低環境衝擊外,對於因為工程所造成的生態損失,也提供了必要的補償機制,包括臨時性的負面效應:例如開挖路面後,邊坡以從新植草、種樹等措施提供補償;以及永久性的負面效應:例如道路穿越溼地時,就需以創造新溼地的方式提供補償,同時新溼地須比原溼地的面積更大,比例在1.5:1到12:1之間,這是綜合考量溼地保護級別、所在地點、施工影響等因子後加以計算所決定的。〈詳全文〉
奧地利經驗:國家應為自然辯護 以法規成就最大公共利益
奧地利聯邦農業森林環境部副局長Christian Webber以奧國經驗結合他幾次來台灣收集到的中橫公路實例,說明山區道路在生態工程上的應用與作法,如何透過法規、設計、施工過程與後續維護,讓工程對生態的影響減至最低。
Webber表示,道路與環境的關係與人非常相關,因為自然不會為自己辯護,國家更應為自然辯護。因此,在奧地利,有相當多管理道路工程的法規是為保護自然而設立,包括森林法、水權法、聯邦環保法,以及歐盟為阿爾卑斯山道路開發所訂定的水資源規範。
在森林法當中,強調森林的道路開發需由具有森林背景的人進行規劃與建造,在工程中也需有一定比例的生態人員參與,工程的最重要原則便是保護森林的原貌;而在水權法中,更規定道路上的排水,皆須經過處理才能排入河流當中,他強調,尤其是道路路面和隧道內的有毒物質和重金屬,會隨著雨水流出,因此水權法即在規範這些受到污染的水的去向。 〈詳全文〉
原住民族與保護區間的關係,一直是國內外的重要保育議題之一。最近有兩件相關的事件特別引人注意:一是國內舉辦的2006「國中有國:憲法原住民族專章」學術研討會,跟過往的研討會不同,這個研討會的報告者或作者多是法律學者,這代表原住民族權利的入憲議題,已不僅於概念或學理的辯論,而有實際操作施行的舖陳。
另一件事情是刻正在舉行的這屆聯合國大會,將正式討論已醞釀發展有超過20年時間的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這是被列為第三代人權中的重要元素的原住民族集體權國際規範化的關鍵時刻。雖然,國內能不能修憲、要不要修憲或可不可能有原住民族專章,聯合國大會在幾個大國可能的反對下,都還是未定之數。但是,這卻象徵國內外對原住民族權利的重視,與發展趨勢。這篇短評就是從這兩件事件來談談,在這個趨勢與發展下,保護區跟原住民族的互動關係。
首先審視這一波原住民族權利的內容,在文件中或是學者的論述中都強調其為集體權,也就是一種以集體形式實現的權利,而非個人權利。其顧名思義是一群人在一起,或是具該人群身份者,才具有的權利。這顯示集體權必須是集體才存在,且需要集體的組織來行使。這些原住民族權利通常包括:不受歧視、自治、土地與自然資源、文化、社會福祉與發展等,其中與保護區管理直接關聯者,大概是自治及土地與自然資源,而社會福祉與發展雖較為間接,卻也關係密切。以此為基礎,將其放置於國內的脈絡,從陳總統於仟禧年前後與原住民族所簽署的「原住民族與臺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文件,到森林法與野生動物保育法的修法,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公告施行,又可以抽出傳統領域跟自治,兩個跟保護區治理息息相關的名詞。許多原住民族運動人士與部分自然資源主管機關(如國家公園與林務局),皆將注意力放在土地產權的重分配上。原運人士認為其發展權應優於保育與環保,保育人士則認為山區應以保育優先,原住民族的發展與傳統文化的復振僅能在保育的架構下施行,兩造間的共識並不高。
我認為重視原住民族的集體權利已是政治趨勢的必然,但縱使是憲法有原住民族專章統一概括相關的事宜,憲法同時也包含了許多其他人民應享有與被保障的權利,當權利間有競合關係產生時,應謀求融合與共識。又全國人民皆屬命運共同體,相關國土與自然資源的治理,理應有一致的處理原則,只是經營管理的主體與體制不盡相同。基於此原則,回頭審視保護區與原住民族的關係,無論爾後自治區成立與否,既劃為保護區即代表其為公眾利益也是權利的一種,不應因為集體產權更替而任意變動,也需要一個具正當性的程序來調整。另外,集體權利的行使需要組織、應先有確認的程序,譬如身份、族群與組織的正當性認定,土地領域範疇界線的劃設程序等。程序完備後才產生權利關係。
基於上述的原則,自治區與傳統領域跟保護區間的關係,或許有一些可以操作的思考。凡傳統領域及原住民族自治區都需要法定的劃界與程序來認可,在未獲正當性前,相關保育事項仍由既有的體制機關負責。而當政府成立原住民族自治區,範圍包括某保護區或其部分,兩者重疊的部分,產權自然移轉給自治政府,但自治政府應依照保護區經營管理的原則,進行保育的動作,或透過一個具正當性的程序來調整。倘自治政府能力不足,則可委由其他單位來代為執行。至於傳統領域部分,若獲正當性,相關法條自然試用。另一個重點是國際保育社會最近幾年力推的社區保育區,也就是藉助最小的社會單元作為保護區治理的單元。其係將原住民族部落自治自主的社會力,整併入國家的保護區系統中。好處是跳過複雜的民族政治,直接訴諸與部落的互動與對話,又可回應原住民族集體權利的參與。壞處是因涉及民眾權益,需修改法律規章。
當仟禧年以來國際的保護區朝向參與式典範發展的同時,也可以觀察到國際社會對原住民族傳統權利的日愈重視。國內近幾年的大環境發展,也有類似的脈絡可尋,相關原住民族權利保障的法規,甚至具備了相當先進的概念與想法,甚至有提議在憲法中列專章處理。面對此般局面,如何掌握權利與社會力,跳脫既有思考產權分割與政府治理的窠臼,將是國內保護區經營管理劃危機為轉機的關鍵。
環保署表示,這樣的回收成果,相當於每年減少約2.8億垃圾處理成本,更創造了每年約35億產值的再生原料。
環保署進一步說明,塑膠材質有很多種,再生利用時必須按不同的材質分別處理,但民眾只要將廢塑膠容器集中一起回收就可以了,家庭或公司產生的資源回收物,可交給清潔隊資源回收車,或社區大樓的資源回收站回收,在戶外所產生的可以到就近的販賣點(例如超商、超市、量販店等)或交通場站回收,而這些回收的東西會經由回收商再做專業的細分類,就塑膠容器部分至少要進一步依不同材質分類為PET、PVC、PE、PP、PS等類別,才能為下一階段再生處理廠所利用。
環保署指出,各種塑膠容器經回收商分類後分別被壓縮打包成瓶磚,載往再生處理廠處理,再生處理廠最重要的工作是要把同類材質瓶磚純化,將不同的材質分離出來,並進行破碎清洗的過程,最後再透過熱融押出的過程,製造出各種塑膠再生脂粒,其中最麻煩的過程是要把瓶子上不同材質的標籤、瓶蓋、黏膠、雜質等分離或去除,如此才能獲致良好品質的再生原料。不同的材質可以做成不同的塑膠製品,例如PET材質的寶特瓶,大約五個可以做成一個環保袋,三個PS材質的保麗龍餐盒可以做成一支尺。
環保署強調目前台灣地區廢塑膠容器回收商大約有160家,而專業的塑膠再生處理廠則有17家,但是回收的管道及後續再利用情形還是會有許多民眾不清楚,其實很簡單,在家可以配合清潔隊資源回收車回收,出門在外則可配合投入公共場所設置的資源回收筒或拿到回收點回收,至於回收再生的品質則有賴民眾盡量把殘餘物質清乾淨,不要混入衛生紙等雜物,因為單一材質才能夠確保再生利用。
環保署重申資源回收三步驟:1沖2踏3分類,並呼籲民眾有疑問可隨時撥打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您幫我清一清),或上網查詢資源回收網http://recycle.epa.gov.tw/。
◎ 補充資料:各種塑膠材質說明(資料提供:環保署)
PET-俗稱「寶特瓶」,透明、不透氣、耐酸鹼,瓶身屬吹瓶法製造,所以瓶底中央有一原點,標示材質符號1號,再生料可再製成:單絲→假髮、拉鍊鋸齒;薄片→包裝盒(蛋盒、文具L夾);聚酯棉→填充棉、不織布、聚酯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