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如果大家都認同不應該有種族歧視、性別歧視、肢障歧視,
或因他人任何與生俱來的生理特徵給予的態度上的偏見。

那是不是也不應該有性向歧視?

如果同樣認同了不應該有性向歧視,
認同這一點意味著一個人不應該為了性向偏離大眾認知而遭到歧視。
(不管是與生俱來的或是後天環境造成的)

如果上述是被你所認同的,那代表你同意:
不應該因為一個人與生俱來的生理特徵或是個人性向偏好,
以及任何一個人在不妨礙他人自由的基礎上,具有的任何傾向,給予負面的態度或評價。

我能理解不喜歡某樣東西就是不喜歡的情緒。
可是有些理由的建構往往奠基在一個不去思考就不會意識到的事情。

如果不認同對「人」的在上述程度上的歧視,
或許應該思考的是,這樣的憎惡是不是奠基在歧視上。


其實我是想幫任何一個不表現出「應有」的角色期待(role expectation)的人做辯護。
也為我個人對音樂的喜好作辯護。

我喜歡的音樂一直都是在陽剛與陰柔間擺盪的聲音。
當然一切都是我的個人偏好,不需要別人的認同。

我不能接受的只是那種歧視的態度。

我認為,任何一個個人性的、完全無法解釋的偏好性選擇,具有絕對無法詆毀的正當性。
因為個人偏好是絕對的並且是自由的。

可是每次我聽到用「娘」或是任何一個有貶低意味的字眼來形容一個人的時候,
那種鄙夷和歧視我真是可以完全丟到那個發話者的身上。

這個字到底是什麼意思呢?

我一點都不覺得這個形容詞帶有任何污衊的意思,
可是對發話者來說,it definitely is.

一個男性不該表現出「過度」的陰柔氣質,對女性亦如是。
這是誰規定的?「過度」又是誰定義的?

這不僅僅是一個個人性的問題,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也隱含著一個人對性向歧視的態度。
很普遍的一個態度是,當一個人的外在和行為不符合所屬性別應有的行為舉止,
就會有人對他的性向提出質疑。

當然質疑不等同於歧視,但不能否認的是,至少在台灣社會,
有為數不少的人對於"not straight"是帶有不少偏見甚至歧視的。

「娘」這個字不就是這種歧視下所使用的字嗎?


不過話說回來,你要歧視是你家的事,別不承認硬裝開明我就無話可說。

話說在這個充斥著政治正確性加保守道德潔癖傾向輿論的社會,
有誰敢在任何一個爭議性議題上公開表態,我真的會給他鼓掌以示佩服。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weitzer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