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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家都認同不應該有種族歧視、性別歧視、肢障歧視,
或因他人任何與生俱來的生理特徵給予的態度上的偏見。

那是不是也不應該有性向歧視?

如果同樣認同了不應該有性向歧視,
認同這一點意味著一個人不應該為了性向偏離大眾認知而遭到歧視。
(不管是與生俱來的或是後天環境造成的)

如果上述是被你所認同的,那代表你同意:
不應該因為一個人與生俱來的生理特徵或是個人性向偏好,
以及任何一個人在不妨礙他人自由的基礎上,具有的任何傾向,給予負面的態度或評價。

我能理解不喜歡某樣東西就是不喜歡的情緒。
可是有些理由的建構往往奠基在一個不去思考就不會意識到的事情。

如果不認同對「人」的在上述程度上的歧視,
或許應該思考的是,這樣的憎惡是不是奠基在歧視上。


其實我是想幫任何一個不表現出「應有」的角色期待(role expectation)的人做辯護。
也為我個人對音樂的喜好作辯護。

我喜歡的音樂一直都是在陽剛與陰柔間擺盪的聲音。
當然一切都是我的個人偏好,不需要別人的認同。

我不能接受的只是那種歧視的態度。

我認為,任何一個個人性的、完全無法解釋的偏好性選擇,具有絕對無法詆毀的正當性。
因為個人偏好是絕對的並且是自由的。

可是每次我聽到用「娘」或是任何一個有貶低意味的字眼來形容一個人的時候,
那種鄙夷和歧視我真是可以完全丟到那個發話者的身上。

這個字到底是什麼意思呢?

我一點都不覺得這個形容詞帶有任何污衊的意思,
可是對發話者來說,it definitely is.

一個男性不該表現出「過度」的陰柔氣質,對女性亦如是。
這是誰規定的?「過度」又是誰定義的?

這不僅僅是一個個人性的問題,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也隱含著一個人對性向歧視的態度。
很普遍的一個態度是,當一個人的外在和行為不符合所屬性別應有的行為舉止,
就會有人對他的性向提出質疑。

當然質疑不等同於歧視,但不能否認的是,至少在台灣社會,
有為數不少的人對於"not straight"是帶有不少偏見甚至歧視的。

「娘」這個字不就是這種歧視下所使用的字嗎?


不過話說回來,你要歧視是你家的事,別不承認硬裝開明我就無話可說。

話說在這個充斥著政治正確性加保守道德潔癖傾向輿論的社會,
有誰敢在任何一個爭議性議題上公開表態,我真的會給他鼓掌以示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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